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监督曝光

《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机构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3  16:09:39信息来源:畲乡廉政网浏览次数: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央、省、市纪委和县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县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第三条  派驻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纪律检查职能,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突出主业,落实主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派驻机构负责人是指派驻纪检组长、副组长,主要负责人是指派驻纪检组长。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依据党章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和股级干部的监督。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督促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履行对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的监督责任。

(二)检查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报告。

(三)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对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违纪问题的纪律审查工作。负责承办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管理的股级干部违纪问题的纪律审查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股级以下干部违纪问题的纪律审查事项。

(四)受理对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五)对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六)协助配合上级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协助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七)承办县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措施

第六条  参加会议和活动

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会议和行政会议,以及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会议、领导班子述职述廉会议、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等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参加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及下属单位其他会议和相关活动。

派驻机构的其他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参加或列席上述会议和活动。

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应当事先向派驻机构告知会议、活动的议题、议程和时间安排等基本内容,派驻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第七条  通报工作情况

(一)派驻机构向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时通报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派驻机构定期与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交流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定期向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派驻机构的工作情况。

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应当主动向派驻机构报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抄报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印发的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等,定期向派驻机构通报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作进展等重要工作情况。

第八条  开展监督检查

(一)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需要查阅、复制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以外部门和单位有关材料的,应当经县纪委批准。

(二)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三)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管理的股级干部和县管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四)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违纪问题线索进行纪律审查,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报县纪委决定。或经县纪委批准,在立案后予以通报。

(五)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六)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开展谈话和约谈

(一)派驻机构负责人每年至少与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二)对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三)对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政治思想、勤政廉政、工作作风、党性修养等方面出现苗头性情况,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约谈。

(四)对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股级干部的信访举报问题,经核实,如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做出党政纪处分的,派驻机构应当视情对其谈话提醒或进行诫勉处理等。

第十条  实施签字背书

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签字背书制度。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向县委、县纪委报送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情况报告,由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

第十一条  依纪依规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履职报告制度

(一)日常工作报告。监督执纪问责等日常工作情况。

(二)重要情况报告。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发生的重要情况;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等重要问题。

(三)专项报告。上级纪委部署的专项性工作;围绕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中心工作开展的专项督查情况。

(四)廉情报告。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廉政建设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廉政情况报告。

(五)队伍建设报告。派驻(出)机构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  工作交流制度

(一)工作例会。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进行工作汇报、交流,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协助交流。派驻机构间组织开展协作交流活动,推进工作落实。

(三)信息宣传。加强工作经验总结提炼和宣传交流。

第十四条  廉政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廉政档案。对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管理的股级以上干部建立廉政档案。廉政档案应包括个人廉情信息、反映的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受党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决定、审计报告等。

(二)档案管理。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使用制度,认真做好文书档案、线索处置及纪律审查工作档案以及群众来信来访件的收发、登记、办理、归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通报和约谈制度

县纪委对掌握的反映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必要时向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

县纪委定期或不定期约谈派驻机构负责人,了解工作运行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制度

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对管辖范围内的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事项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不严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县纪委负责对派驻机构的服务指导、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为派驻机构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保障。影响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的,由县纪委督促纠正,或提请县委、县政府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负责人担任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的,在驻在部门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派驻机构干部不承担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县委、县政府、县纪委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和活动,传阅各级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组织关系、群团关系在驻在部门,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派驻机构中县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县委组织部统一部署进行。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县纪委组织实施,评优评先名额单独核定。

第二十二条  规范派驻机构公文制发和流转。派驻机构一般以“函”的形式向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行文,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县纪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县纪委负责派驻机构印章的制作、更换、销毁等工作。派驻机构建立印章管理使用制度,规范印章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归口监督单位监督管理的工作细则和配套制度,由各派驻机构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省、市纪委和县委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