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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对抗调查 “攻守同盟”不堪一击

发布时间:2017-12-15  16:41:37信息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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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李某某,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版权局)原巡视员。

  2012年11月,杭州市宣传纪工委收到有关反映李某某将西湖国际音乐节赞助款转账到其实际控制的杭州夏衍艺术院等问题的信访件,即展开信访核查。李某某在接受组织信访谈话时,作了虚假陈述。为逃避责任,李某某又伪造证据,让赞助方即冠名单位杭州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演出公司、夏衍艺术院补签了一份虚假的合作“备忘录”,并于2013年6月,将这份虚假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西湖音乐节经费支出情况说明”等材料提供给市宣传纪工委,虚构了该笔冠名费使用及余款归还的情况,企图掩盖事实,应对调查,严重干扰信访核查工作。

  2014年6月至7月,杭州市委第一巡视组对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开展巡视。巡视期间,干部群众反映李某某涉嫌以权谋私、违规动用下属公司大额资金等问题。李某某担心自己的违纪行为被巡视组发现,即让杭州夏衍艺术院秘书长张某某从北京回杭,并居住其家中长达两个月之久。李某某授意张某某补签多份虚假协议,伪造证据,订立攻守同盟。同时,李某某还多次与杭州夏衍艺术院法人代表、会计等人进行串供,授意两人隐瞒事实,对抗组织审查。

  李某某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6年12月,李某某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执纪者说:

  面对组织的谈话及纪律审查时,一些党员干部通过提供虚假情况、搞串供、伪造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等手段搞对抗,企图蒙混过关,导致错上加错。这种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必然要受到严厉的惩处。

  订立“攻守同盟”,反映出一些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极为淡薄。一方面,他们缺乏对党纪国法的敬畏感,面对组织审查,宁可相信所谓“攻守同盟”,孰不知,无数事实表明,攻守同盟因利而聚,势去则倾,利尽则散,在铁证面前,任何攻守同盟都不堪一击。另一方面,没有真正领会组织的“严管就是厚爱”,约谈提醒只是手段,根本目的是挽救党员干部。在面对组织的约谈提醒甚至调查询问时,不知悔悟、隐瞒对抗,最终导致小事拖大、一错再错,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

  李某某的糊涂之处就在于,他没有认识到,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任何躲避、隐瞒、对抗的行为都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配合组织调查,主动讲清问题,才是“亡羊补牢”的唯一出路。(杭州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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