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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政治纪律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02  09:34:10信息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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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严明,全党才能在政治上高度统一、行动上步调一致,才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以政治纪律为纲,带动其他纪律的执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条例》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中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进行细化、具体化。

  《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条款。该章依次对“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违反政治规矩”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案例解读一)

  《条例》原文: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某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方针、决策和决定,公开发表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论;故意作出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新闻工作部署相违背的决定;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言行不能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一致;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伪造证据、订立攻守同盟。此外,还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赵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释纪:“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是《条例》此次新修订增加的内容。赵某身为党的领导干部,妄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方针、决策和决定,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这是严重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案例解读二)

  《条例》原文: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某高校教师在公派到国外留学期间,受到西方敌对势力的反动宣传和影响。回国后,在境外敌对势力的怂恿和资助下,该教师未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在国内成立了由多人组成的“某国际发展联合会”,自任会长,并制定了反动政治纲领。该联合会以民间组织的身份,以学术研究及慈善捐款为名,采取资助、合作等方式,从事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目的的非法活动。该教师受到党纪处分。

  释纪:该高校教师身为党员,在国(境)外敌对势力的授意、支持下,成立反动非法组织,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是严重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解读三)

  《条例》原文: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案例:某中心原工作人员叶某,自2013年7月开始,通过网络接触邪教组织“法轮功”。其于2013年11月24日及12月3日的两个晚上,采用红色喷漆喷写等方式,喷写多幅反动标语。另查明,其还曾煽动他人退出共青团组织,同时还利用互联网将“法轮功”资料发给网友,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县公安局还从叶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获“法轮功”资料20余份。县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释纪:邪教问题是政治问题,与邪教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共产党员组织、参加邪教,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是严重的违纪行为。

  新修订的《条例》基本上保留了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唯一的变化是将第一款的“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修改为“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案例解读四)

  《条例》原文: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2015年8月15日,中央纪委发出通报,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大肆进行利益交换、利益输送,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被开除党籍。据媒体报道,赵少麟的儿子赵晋被称为“最牛开发商”,通过开设私人会所,拉拢腐蚀了一批领导干部,包括武长顺、王敏、何家成等在内的多名高级领导干部因被其腐蚀而先后落马。

  释纪:“团团伙伙”是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和江湖帮派文化的产物。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导致一些领导干部丧失了党性,漠视了国法,在相互的称兄道弟、抱团扎堆中滋生腐败,党员干部之间的关系被异化、政治生态被严重污染,其结成的“团团伙伙”,不仅成为不法分子和不正之风的保护伞,更为“塌方式腐败”的形成埋下祸根。

  新修订的《条例》将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捞取政治资本作为违反政治纪律的重要条款增加进来,进一步强化党员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的纪律要求。

(案例解读五)

  《条例》原文: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在某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举办的一场个人演奏音乐会上,某市文工团团员(系中共党员)在演出即将结束时登台朗诵了其所写的一首诗,影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和我国的民族政策,鼓吹民族分裂。在该团员的挑拨下,当地造成了一定的民族事端,该同志受到了党纪处分。

  释纪:本案中,该文工团团员在公众场合利用演出舞台朗诵宣传民族分裂思想的作品,导致当地的民族冲突,其行为属于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应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解读六)

  《条例》原文: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案例:某村两名村民因涉嫌犯罪被县公安局抓获,该村党支部委员得知后,带领家族多名村民大闹村委会,对村干部进行辱骂。之后,该支部委员又煽动群众闹事,带领宗族势力围攻县公安局,要求公安局放人。该村村支书前去做说服工作,结果被殴打,后被拖至宗族祠堂,扣为人质达20余小时。该支部委员受到党纪处分。

  释纪:本案中,该支部委员所在村的宗族成员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其抓捕是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而该支部委员煽动宗族成员大闹村委会,后又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围攻公安机关,并指挥宗族成员殴打、扣押该村村支部书记,该支部委员的行为属组织和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应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解读七)

  《条例》原文: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案例:杭州某管委会党工委原副书记朱某多年来受贿、受礼数额巨大。为对抗组织调查,2015年春节前,其将收受的香烟(实物)交给其驾驶员俞某兑现,俞某将兑现所得人民币数十万元予以保管。春节期间,朱某和其妻将黄金、美金、金银首饰、手表、包、银行卡、香烟卡、超市卡、各类提货券等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打包转移到俞某、周某、李某处保存。根据朱某及其妻子等人的陈述和指认,系朱某历年违纪违规收受所得。此外,朱某还存在其他受贿、受礼等严重违纪事实。后经杭州市委批准,给予朱某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释纪:每名党员在入党时都要对党宣誓,“对党忠诚”。对党忠诚,是共产党员的党性原则和政治品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政治基础,也是党员对党的庄严承诺。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严明纪律的政治组织,任何一名组织成员如果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订立攻守同盟、转移隐匿证据等方式向组织隐瞒真相,显然违背了自己当初的入党誓言,违背了我们党最基本的政治纪律,必须予以严惩。

(案例解读八)

  《条例》原文: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 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童名谦在担任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作为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在衡阳市选举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前后,先后接到多名省人大代表候选人、衡阳市及所辖县市区领导干部关于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存在送钱拉选票问题的反映,未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核查、制止拉票贿选行为,致使省人大代表选举发生严重的贿选,选举后仍未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童名谦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释纪: 中央对湖南衡阳贿选案进行严肃问责之初,还曾有人对童名谦表示同情,认为他本人并没有收受贿赂,属于“出淤泥而不染”。然而,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作为党委“一把手”,童名谦对发生在眼皮底下的贿选行为放任不管,导致此案有46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6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显然难辞其咎。

  新修订的《条例》中特地新增此条款,目的是提醒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不但自己要行得正、走得直,对发生在身边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也要睁大眼睛、竖起耳朵,决不能无原则一团和气,决不能抱着“明哲保身”的错误观念做“好好先生”,否则自己也一样要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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